欠债百万,与妻子离婚“净身出户” 这样的“高风亮节”,债权人可不干!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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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未按时还款,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判决,李先生应向王先生还款本金130万元并偿还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就在王先生与李先生的债务纠纷发生不久,李先生与妻子赵女士又闹起了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

  王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在明知自己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在与妻子赵女士进行财产分割时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女方,直接导致王先生的债权实现困难。为此,王先生将李先生、赵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审理过程中,赵女士辩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银行存款95万元实际是李先生的母亲所有,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而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权属于李先生的个人债务,赵女士并不知情,因此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离婚时,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赵女士,对债权人王先生造成了损害,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且在这起案件中,李先生明知自己对王先生负担债务,仍将其几乎全部财产无偿转让,应当被推定为恶意。至于赵女士提出的,债务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处分权,应当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机关作出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和赵女士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讲理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至于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恶意,并不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明知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却仍然采取法条所列举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则一般推定其为主观恶意。

  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链接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