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将自己与已故妻子共有的房产全都留给了大女儿,儿子拒绝接受,依据的是什么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8 18:05
A+ 0 A-

  案情链接

  李佳与李恒(均为化名)二人是亲姐弟。两人的父亲老李生前有一套房屋,2015年5月,老李在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表示在自己过世后,名下房产由李佳继承,其余子女不得争执。

  但是,在老李过世之后,李佳与李恒还是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李恒坚决不配合李佳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为此,李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据了解,老李与赵女士是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了老李名下。之后,赵女士先于老李去世,房子就一直由老李居住。

  审理结果

  法院指出,涉案房屋为老李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部分才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因此,在赵女士死亡时,涉案房屋1/2的份额为老李个人所有,另1/2的份额作为赵女士的遗产。

  老李、李佳和李恒都是赵女士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赵女士的遗产。继承之后,老李拥有房屋2/3的份额,李佳和李恒各享有房屋1/6的份额。

  老李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留给李佳,加之李佳此前继承母亲的1/6份额,最终李佳可对涉诉房产所享有的份额为5/6,而李恒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为1/6。

  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老李名下的房产归李佳所有,李佳向李恒给付房屋补偿款3.5万元。

  说理讲法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而房产作为大部分普通家庭的核心资产,占据着家庭财产组成的重要部分,也因此往往成为继承发生后最为关键的财产分割目标。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财产的情况。特别是老人立遗嘱处置房产的时候,时常忽略已故老伴的遗产分配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老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如果写明处分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该遗嘱为有效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分财产;如果将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则该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即只处分其自己财产的部分有效,处分配偶的部分无效。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