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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两人因为产生矛盾而一直分居,儿子跟随妈妈一起生活。
陈先生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自行撤回起诉。第二次,其又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予以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孩子归男方抚养。对此,王女士坚持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自己在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对家庭付出了很多,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闻不问。因此,王女士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陈先生应赔偿自己物质及精神损失共16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王女士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与此同时,法院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判决陈先生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说理讲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条款实则为我们常说的“家务补偿”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夫妻关系中,这一条款对于全职照顾老人、小孩的一方而言,不仅意味着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相应补偿,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其在婚内增加了一定的安全感。
至于补偿的数额,每个家庭的生活情况、经济状况都各不相同,很难有统一标准。实践中,法官也将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另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