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谢先生与秦女士是一个公司的同事,两人日久生情,登记结婚。两年后,他们可爱的女儿乐乐出生,谢先生虽然很开心,但更希望能有个儿子。又过了四年后,两人喜得一子,谢先生喜出望外,专门在自己与妻子的婚后房产上加上了儿子小谢的名字。
随着小谢慢慢长大,谢先生的亲友开始觉得小谢和谢先生没有一点相像之处,倒是很像谢先生的朋友朱某。而且,周边邻居、朋友都在传秦女士与朱某关系密切的传言。
为此,谢先生和秦女士经常吵架,谢先生要求带着小谢去做亲子鉴定,但秦女士坚决反对。最终,谢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小谢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要求撤销其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赠与儿子小谢的房产份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秦女士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只是主张小谢是婚生子。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谢先生与小谢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对于谢先生请求撤销对小谢房产赠与的请求,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谢先生另案起诉撤销房产赠与一案中,法院认为,诉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应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现谢先生基于重大误解而赠与小谢房产份额,谢先生有权行使撤销权,且其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应及于谢先生与妻子秦女士的共同赠与行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谢先生和秦女士对小谢房屋产权的赠与。
讲理说法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是实践中对于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并不鲜见,《民法典》则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虽然因为母亲秦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未能获得最为直接的证据,但是根据谢先生提供的包括血型、双方感情状况以及其他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材料,已经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至于谢先生要求撤销对小谢的房产赠与之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谢先生误认为小谢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并基于这种亲子关系而与妻子共同将房屋1/3的份额赠与小谢,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因此谢先生有权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民法典》链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