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2017年,胡女士与王先生通过相亲结识,确定关系后,感情一直平平淡淡。但迫于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家人又反复催促,2018年他们在农村办了结婚宴,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矛盾渐深,并在双方家人的干涉下不断升级。几经争吵后,胡女士搬回了娘家,王先生也离家出走。可分开不久,胡女士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几番纠结后她选择留下这个孩子,并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王先生。但两人最终没能因此复合,胡女士独自带着孩子生活。
不久前,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作为父亲的王先生支付从小胡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对此,王先生起初选择回避,直到第二次开庭才露面,可却拒绝承认小胡是他的亲生子。在法官告知其如果怀疑亲子关系,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予以证明后,王先生还是主动承认了小胡是自己的孩子。可王先生提出,自己与胡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胡自出生就跟着母亲,连姓也随了母亲,这种情况下,自己不应该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审理结果
鉴于胡女士和王先生的情况,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为王先生释明相关法律后,他陷入了沉思,最终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并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小胡。胡女士也在法官的调解下同意了王先生的探望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当月起至小胡年满18周岁,王先生每月向小胡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两人各承担一半;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医药费的一半,由王先生分期支付。
说理讲法
本案中,王先生与胡女士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生下了小胡,小胡属于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并不鼓励非婚生育,但孩子并没有过错,且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因此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样,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也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至于非婚生子女随谁的姓氏问题,其实与婚生子女一样,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并不因此而影响生父、生母抚养费的负担。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