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苏先生的妻子早年就已过世,膝下没有子女,一直与自己堂姐的儿子李先生共同生活。所居住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也是苏先生与李先生共同共有。除此之外,苏先生的财产还有梅花牌手表1块、钻戒1枚,全部由李先生的儿子小李负责保管。
2018年3月,苏先生死亡,其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也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由于苏先生父母早已去世,没有妻子、子女,唯一的姐姐也已经先于苏先生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只剩下苏先生姐姐的养女小苏。
为此,小苏以苏先生继承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苏先生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及苏先生所有的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小苏是苏先生姐姐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苏先生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小苏有权作为苏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先生的遗产。
但是,法院也考虑到,苏先生生前一直与小李共同居住。在苏先生生病期间,相关事宜都由小李在负责处理,费用都是小李代为支付,且最后苏先生的丧葬事宜也都由小李操办。相较于法定继承人小苏,小李对苏先生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李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小苏。
对于苏先生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钻戒1枚,法院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小李所有,并由小李向小苏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
说理讲法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一起典型案例。
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也可以促进亲属关系的融洽,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本案中,法院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