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拿日记作“遗嘱”,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说,不符合要件,这个“遗嘱”无效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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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这是刘奶奶写在日记中的一段话。

  刘奶奶一生未婚且无子女,多年中一直与保姆张某共同生活,由张某照顾刘奶奶的起居。据张某说,刘奶奶生前在日记中已经明确表示,要将一部分财产送给她,在张某看来,这份日记就是刘奶奶的自书遗嘱,而自己作为受遗赠人有权按照遗嘱内容取得部分财产。为此,张某将刘奶奶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刘奶奶存款及利息180余万元。

  对此,12名被告一致指出,保姆张某主张刘奶奶的日记就是遗嘱,没有依据。刘奶奶书写的日记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遗嘱的要件,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被告还共同主张作为刘奶奶的代位继承人,依法分割刘奶奶的遗产。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其作为受遗赠人依据的是刘奶奶的日记节选,虽然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日记是刘奶奶亲笔所写,但日记没有刘奶奶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刘奶奶在日记中也没有对遗产的处理做出明确表示,因此日记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不能作为刘奶奶的受遗赠人。

  至于刘奶奶的遗嘱继承问题,法院查明,刘奶奶有兄弟姐妹三人,且三人均早于刘奶奶死亡。本案中的12名被告就是已故三位兄弟姐妹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12人可以代位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刘奶奶在银行的存款及利息由12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

  说理讲法

  《民法典》延续了原继承法的规定,确立了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无论被继承人的亲属有多少代,均为直系血亲,会基于法律上近亲属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划进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本案中,刘奶奶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三个兄弟姐妹也都早于刘奶奶去世,因此他们的12位子女就依法可以代位继承三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至于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自书遗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但是实践中,自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而无效的情形也很常见。根据法律要求,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一份自书遗嘱上没有个人签名或者缺少个人写下的日期,即使能够证明确是死者生前亲笔所写,也依然是无效的。此外,遗嘱的内容表达应该规范,遗嘱内容不可过于隐晦或模糊,否则也将导致其法律效力难以认定。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