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正常行走相撞,致一人倒地受伤,责任到应由谁来负?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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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和李阿姨在人行道路口相撞,李阿姨趔趄倒地。

  这一摔,李阿姨就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其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李阿姨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多天,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对于这一次的碰撞,李阿姨认为自己是正常行走,是老汪急行将自己撞倒,老汪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老汪却提出,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并非自己将李阿姨撞倒,且李阿姨骨折与其本身骨质疏松有关,因此拒绝赔偿。

  为此,李阿姨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记录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可以明确老汪和李阿姨发生了碰撞,李阿姨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

  李阿姨和老汪两人都是正常行走,但两人在行走中都疏于观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最终相碰导致李阿姨倒地受伤,对此两人均有责任。李阿姨受伤后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李阿姨、老汪各半承担。

  讲理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起案件中,老汪和李阿姨都在路上正常行走,发生相撞的起因是两人均在行走中疏于观察周围情况,对于相撞这一结果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李阿姨因为相撞而受伤,老汪理应承担责任,但由于李阿姨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老汪的侵权责任。法院也是据此,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