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房间内摔伤状告酒店! 法院认定酒店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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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18年12月31日,70岁的高阿姨与女儿郭女士一同入住某酒店。第二日晚,高阿姨在酒店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经郭女士向酒店求助,酒店工作人员拨打了120,并陪同郭女士将高阿姨送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阿姨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住院期间,酒店向高阿姨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

  2019年1月24日,高阿姨转至北京某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阿姨的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高阿姨家属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高阿姨家属在起诉中称,涉事的酒店房间内,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而且,房间内的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而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据此,高阿姨的家属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余万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是在入住酒店的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而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高阿姨是因为撞到客房的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其次,高阿姨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阿姨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认为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而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阿姨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阿姨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讲理说法

  这起案件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阿姨因意外摔倒,致颈部脊髓损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对事发客房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等方式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家具摆放、灯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按照过错责任规则,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