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16周岁的小李骑着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进,到达十字路口时,小李想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并未停车观察,而是猛地向左拐车把。此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吴某从小李的身后驶来,见直行方向是绿灯,于是加快车速打算直行通过十字路口。结果,到达路口刚好撞上了正在左拐的小李。
毫无准备的吴某当即倒地,全身多处骨折,牙齿折断,左眼挫伤,且两车均严重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违反让行规定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因未确保安全车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李和吴某的母亲分别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
随后,吴某起诉到法院,向小李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诉讼过程中,小李提出,自己只有16岁,尚未成年。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小李虽然辩称自己未成年,但法院指出,事故发生时小李已满16岁,而且已经脱离父母监护到外省市独立工作生活,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按照70%的比例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说理讲法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要素,应当年满16周岁;二是生活能力要素,必须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且该收入系主要生活来源,具体而言就是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小李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法院定案和判定赔偿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在侵权损害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应当提交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确认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当然,如果经审查,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责任认定。
《民法典》链接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