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邻居搭车,途中发生事故致搭车人受伤。驾驶人需担责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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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刘某与郝某是邻居,平日里两家相处得不错。某日,刘某搭乘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出行,行驶过程中,因顾某驾驶的小客车突然右转弯,致使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发生侧翻,事故导致郝某与乘车人刘某都受了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但是,这次事故造成刘某两处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8.2万余元。为此,刘某要求郝某和顾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郝某坚持认为自己行驶中并不存在违反交规的情况,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自己是好心好意让刘某搭车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最终,刘某将郝某、顾某等人一并起诉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承担90%的责任;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并未接触,反映出两车之间尚有一定的刹车距离,郝某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10%的事故责任。

  但郝某在遇到突发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被动行为,过错程度较小,且无偿善意允许刘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酌定郝某承担5%的事故责任,刘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顾某在投保的交强险和车辆三者险范围内,按比例赔付刘某17.5万余元;郝某赔付刘某损失3200余元。

  说理讲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可见,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驾驶人虽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所承担责任。

  本案中,搭乘人刘某与驾驶人郝某是邻居关系,郝某出于好意帮助邻居,无偿、善意的允许刘某搭乘车辆,构成了《民法典》所说的好意同乘,因此应该依据公平原则和《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

  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鼓励和提倡,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