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撞到路边堆放的料堆,车损人伤,谁应负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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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20年6月某天,张某驾驶摩托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某大桥处时,撞到了路边堆放的一个沥青混合料堆而受伤,摩托车损坏。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没有查出在路边倾倒沥青混合料的车辆,且现场无视频监控。该工程项目桥的建设单位为某交投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接养单位为某公路发展中心,但在2019年通车后始终未办理工程管理养护移交手续。

  事发后,张某住院治疗110天,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3.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因沥青混合料堆放人不明确,张某将某交投公司、某建设公司、某交通运输局、某公路发展中心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2.1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驾驶摩托车因撞到公路边堆放的沥青混合料而摔倒受伤,在公路边堆放沥青混合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沥青混合料堆放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没有找到沥青混合料堆放人的情况下,某交投公司、某公路发展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某建设公司不是事故道路的管理人员,某交通运输局不是案涉道路的养护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沥青混合料堆放人尚未找到等实际情况,认定某交投公司、某公路发展中心各承担张某损失的20%,张某承担自身损失的10%。另50%的损失,张某可在知晓沥青混合料堆放人后向其主张。

  讲理说法

  公共道路事关公众安全,因其使用频率高,通行车辆多且速度较快,一旦路面出现妨碍通行物就很可能发生追尾、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交通堵塞。因此,对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则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只要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养护单位办理养护移交手续,在未办理上述手续前,对其所建设的道路负有管理责任。本案中,交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案涉道路交工通车后,未及时与接养单位办理工程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因此在移交之前对案涉道路具有管理责任;公路发展中心负责辖区内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在案涉道路已交工通车的情况下,即便未与交投公司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也应尽到一定的养护管理职责。

  在未查找到沥青混合料堆放人的情况下,交投公司、公路发展中心作为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负责事故道路清扫的单位与其尽到了道路管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