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办证、遛狗未栓绳…… 宠物狗小区内吓倒邻居,主人需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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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李某、小张和小宋同住一个小区。小张和小宋都喜欢养宠物,小张养了一只哈士奇犬,小宋则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犬,但两人的宠物犬都没有办理相关犬类饲养手续。

  某日下午,小张和小宋各自领着自己的宠物犬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处遛弯,期间两只犬全都没有拴狗绳,也没有佩戴相关护具,一直在周围自由玩耍。正巧李某从健身器材旁经过,两只宠物犬直接冲着李某就跑了过去,本来就害怕狗的李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经过治疗后,被诊断为腿部骨折、头部外伤。

  出院后,李某将小张和小宋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张和小宋作为养犬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饲养犬类的备案手续,而且携带宠物犬外出时,也应该用束犬链牵引并注意避让小区内的居民。但事实上,小张和小宋二人在健身器材处遛弯时,他们的宠物犬都处于放任状态,说明两人并没有尽到对各自宠物犬的管理义务,违反了犬类管理规定,具有过错。

  两被告所饲养的哈士奇和拉布拉多犬体型较大,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在没有受到牵引的情况下,径直奔向路过的李某,造成李某害怕摔倒。由此可见,李某受伤与小张、小宋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二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由于本案无法确定两只狗的过错程度,难以确认小张、小宋的责任大小,法院最终判令由小张和小宋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说理讲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犬类在宠物中最常见,但宠物即使经过驯养也仍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正因如此,《民法典》在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时,适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只有当出现某些法定事由时,如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责任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