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个车位竟然只能一侧上下车,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3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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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小刘得知自己居住小区的开发商准备改造地下车库,并向业主出售车位,于是就想着趁此机会购买一个车位解决自家的停车问题。

  2020年10月,小刘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购车位款6万元,2021年2月开发商向小刘交付了车位。

  但小刘发现,自家小区的停车位采用垂直停车方式设计,自己的车位在停车区域的尽头,一侧是别人的车位,一侧靠墙。可是停放车辆的时候,他只有将副驾驶这一侧紧挨着墙倒入车位,驾驶员一侧才能够与相邻车位间有足够的距离上下车,根本不可能实现两侧车门同时上下。

  为此,小刘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自己的购车位款。可开发商却不以为然,说只要有一边可以上下车,车位就能够正常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

  协商未果,小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车位的建设标准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都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建设。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载明,机动车(小型)之间横向最小净距为0.6m,与墙横向最小净距为0.6m。经现场勘察,小型轿车在小刘购买的车位居中停放后,与相邻车位居中停放车辆距离为0.6m,但与墙的距离仅为0.25m,明显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同时,所谓“正常使用”,应当符合一般标准和常理,即通过车的两侧车门均能够正常上下车,而小刘购买的车位既不符合《车库建设设计规范》,也不能满足正常停车需求。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小刘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小刘车位款6万元。

  讲理说法

  车位设计是否“正常”,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判断。本案中,车位设计明显不符合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不能满足购买者正常合理的使用需求。开发商没有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设计车位,属于违约行为,且已经因为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当返还车位款。

  诚实信用乃为人之本、营商之道。像本案开发商这样给别人“挖坑”,显然是不诚信的,事发后还想通过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掩盖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自然也不可能得逞。

  《民法典》链接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