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超出法定的部分不能获支持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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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19年3月14日,王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3%标准计算,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

  此后,刘某多次向王某催讨欠款,但王某始终没有归还。2021年7月,刘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明确要求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王某认可欠刘某本金20万元,也承认双方确实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是自己目前遇到困难,一时无力偿还这笔钱。

  审理结果 

  鉴于王某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均无异议,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某表示同意刘某诉请的本金和利息。可法官经过审查却发现,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随即向双方释明,民间借贷超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在法官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向刘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说理讲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应属于借贷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将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债权人利益受损,并可能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如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对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没有异议,但双方的调解应在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官在帮助双方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并向双方释明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最终的和解协议。

  《民法典》链接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