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儿子,多年后儿子要求过户,母亲可以拒绝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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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王某和李某曾是夫妻,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王。2018年,小王19岁时,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房贷由李某承担”。离婚后,该房屋实际由李某居住,小王则与父亲王某一起居住在王某的父母家中。

  2021年,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和李某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当庭表示同意,但李某则提出,自己现在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无处居住,因此不同意小王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实质上构成对小王的赠与。赠与发生时,小王已经成年,当时并未表示反对,则赠与合同已依法成立。由于王某、李某对小王的赠与和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夫妻感情、夫妻与子女感情等密不可分,不能简单地适用赠与任意撤销的规定。李某虽然主张自己经济困难,无处居住,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配合小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

  讲理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父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深厚的感情,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李某对小王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行为。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李某就是依据该条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最终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未被法院采纳。

  《民法典》链接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