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张先生在回家的途中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立即返回寻找,寻找期间多次向手机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后,张先生根据手机定位找到了李先生家附近,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功能,根据铃声确定手机就在李先生居住的楼中。张先生随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却开始高速移动,大约20多分钟后定位到了另一小区,长时间没有再移动。
张先生找到了李先生家,向李先生说明手机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讯录,没有备份,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酬金答谢。但李先生虽然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却坚持说已经把手机扔掉了,无法找回。
第二天,张先生走访李先生周边邻居,得知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是李先生儿子住处附近,又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李先生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的手机,但并没有发现李先生丢弃手机被别人捡走的过程。
此后,张先生再次与李先生沟通,可李先生始终坚持手机已经丢弃。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
对此,李先生说,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因此,只同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不同意赔偿手机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都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应该依张先生的要求返还。现李先生拒绝返还手机并称已经将手机丢弃,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299元。
说理讲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值得继承和发扬。《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此,如果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品,物品的所有者是有权利要求返还该物品的,拾得人不能占为己有。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也是对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一种否定。
《民法典》链接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