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刘兵与唐磊(均为化名)相约到篮球场与同伴一起打球。打球过程中,两人自行加入到三对三篮球对抗比赛中。
场上争球时,唐磊右手肘与刘兵脸部发生碰撞,致使刘兵受伤。刘兵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花费医疗费599.12元,种植义齿支付治疗费12000元。为此,刘兵要求唐磊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兵便将唐磊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磊赔偿相关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运动过程中场上队员之间互相对抗,身体碰撞产生伤害是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竞技比赛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对运动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兵、唐磊都是自愿参加篮球对抗赛,因此应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因此刘兵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刘兵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唐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唐磊也没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因此唐磊不应对刘兵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讲理说法
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等固有特点,受害人对于自身能力以及运动危险系数均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若相对方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全民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则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的空白。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体育竞技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法官最终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强度、肢体接触合理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被告在运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