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对女同事实施性骚扰,行为人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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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阿强和小芳在一个单位的同一部门共事多年。2019年8月起,阿强开始频繁拨打小芳的电话,并不断给小芳发送言语低俗下流、黄色暴力的骚扰微信、短信,甚至还曾偷窥、尾随小芳,持续对小芳实施性骚扰。一段时间内,阿强的骚扰行为几乎每天都在进行,从未间断。2020年3月,忍无可忍的小芳将此事向单位反映,经单位领导要求,阿强写下保证书。但时隔仅两个月,阿强又在夜里拨打小芳的电话。小芳看到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

  但是,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警。2020年6月,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在违背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形下,以发送淫秽性短信的方式,侵害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伤害。阿强应赔偿小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讲理说法

  通过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现象,在公交、地铁、办公室等场所时有发生。然而,由于以往法律对此的规范不完善,导致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维权困难,加害人也往往逍遥法外。《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为性骚扰受害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幸遭受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寻求帮助,相关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可及时留证,如果发生职场性骚扰,则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单位对此负有防止、制止义务。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