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还“玩失踪”,房东转存屋内物品后收回房屋。房东的行为侵权了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6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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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邱某将自家门市房出租给吴某使用,吴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最后两个月房租,租房合同到期后,拒不从出租房内搬出,电话也联系不到。

  邱某为减少损失,另外租了一间小库房,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物业管理人员以及摄像、开锁人员到场,将出租房的房门打开,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全程录像,将吴某的物品搬运至小库房内,邱某一个多月后才打通吴某的电话,但吴某拒绝将其财产取回。在此期间,邱某还曾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吴某拒绝来公安机关处理该纠纷。

  后来邱某将腾出的自家门市房出租给了李某,吴某得知后心存不甘,将邱某告上法庭,以自己未放弃优先承租权和财产被侵占为由,要求继续承租邱某的门市房,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因擅自挪动自己财物,致使财物毁损丢失造成的损失2万余元。

  邱某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及违约金,并支付搬运费、保管费等合计2万多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不按照约定缴纳房租,也不及时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视为其已经放弃了优先承租权,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而邱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为减少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自助行为,且在采取自助行为的过程中,措施恰当、合理、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说理讲法

  《民法典》对自助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可以对他人的财产等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从而赋予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民法典》也要求,自助行为不得肆意为之,在范围和程度上均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且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同时要手段合理、以“必要”为限度。事后,行为人还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自助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