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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小王等一起相约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小李被小王撞伤倒地导致左臂骨折,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自愿参加打篮球活动,应清楚打篮球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性。且没有证据表明小王对撞伤小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仅是双方正常抢球发生的意外。因此,根据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小王对小李的受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说理讲法
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解某项行为可能存在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在一些文体活动中,参加者之间存在正常的身体接触、对抗,并可能因此造成人身损害,这就是风险。参加者是风险的潜在承担着,同时也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参加者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其参与活动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在活动中因身体接触、对抗而造成损害的,自然会有活动规则去判罚,只要致害人不存在恶意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