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认定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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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18年11月7日,在怀柔区某道路路口,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自行车与荣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开颅手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致残程度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经王某所在村委会指定王某三个女儿作为其监护人。2019年8月,王某作为原告将荣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经释明,法院依法变更王某三个女儿作为案件原告,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四十九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支付。荣某及保险公司答辩称因王某及三位原告均系农业户口,故应当按照农业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死亡,法院依法变更权利人为本案原告,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主张金额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酌情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5万余元。 

  说理讲法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审理过程中伤者去世,权利人应举证证明伤者去世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尸检鉴定,确定死亡原因,变更权利人为本案原告。同时举证证明王某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