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万物复苏,踏青垂钓成为很多人的一种休闲方式。然而有些人却为满足口腹之欲,采取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这种“害鱼又害己”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1日,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于北京市怀柔区某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鲤鱼7.65千克、鲫鱼1.07千克、麦穗鱼0.06千克。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自2019年起,北京市北运河、大清河、蓟运河、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实施全年禁渔。密云水库(不含密云水库内湖)、怀柔水库、海子水库等40处水库、湖泊、每年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
怀柔区包括怀沙河、雁栖河、怀九河等16条河流全年禁渔,怀柔水库、北台上水库、大水峪水库于4月1日0时起进入禁渔期。禁渔制度是在鱼类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保护制度,在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官说法
对于违反禁渔制度实施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被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渔制度使用禁用的工具(如地笼)或者禁用的方法(如电鱼、毒鱼、炸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惩处。君子爱“鱼”,理应取之有道。切莫因为手痒,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保护水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