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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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生育有4名子女。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刘甲持有《遗嘱》一份,主张按照遗嘱独自继承涉案房屋份额。经查,该《遗嘱》为打印件,写明了订立日期并加盖有张某人名章并捺手印,另有两名见证人署名。刘甲同时提供视频录像,录像内容显示仅出现一名见证人,张某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了人名章并捺手印。

  法院认为,因刘甲提交的录像视频并未反映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故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典型意义】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本案依据打印遗嘱规则,准确认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通过对打印遗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遗嘱权益,对保障继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