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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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在一次打篮球活动中,沈某带球上篮与防守的秦某发生肢体接触,秦某倒地受伤。后秦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秦某自愿参加民间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其作为成年人应对篮球运动特点及存在的危险具备相当的认知、判断力及风险防范意识。判断行为人在此类风险运动中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看行为人是否遵循了体育竞技的比赛规则,是否存在恶意侵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等情形,否则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秦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新规则,准确厘定文体活动中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对于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伤害行为在所难免,如果伤害的产生是此类运动的固有风险,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