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诉讼期,藏匿未成年子女!能否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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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女性、北京市妇联权益部)

  【案情简介】

  高某与李某(女)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9月生育一子小高,张某系高某之母。高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4月分居,小高随李某生活,后高某、李某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小高在上学途中被高某、张某带走藏匿,李某只能通过微信视频与小高进行为数不多的几次沟通。李某以高某、张某侵犯其对小高的监护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高某、张某藏匿小高,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监护权。

  【案件办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张某辩称没有藏匿小高,李某虽要求见面,但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高某对小高的抚养存在争议,小高被高某、张某带走后,李某多次询问小高住所并要求与小高见面,高某、张某未予回复,亦未能提供妥善方案与李某协商解决探望等相关事宜。高某作为小高的父亲,在离婚诉讼期间应理性约束自身行为,充分尊重对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故裁定禁止高某、张某藏匿小高,禁止侵害李某监护权。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争夺往往伴随着成年人激烈的婚姻家庭矛盾,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人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家长的监护权,而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侵害监护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本案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等侵害监护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否定评价和法律震慑,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