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女性、北京市朝阳区妇女联合会)
【基本案情】
伍某(女)与唐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女。婚后唐某多次谩骂、殴打伍某及两个女儿。2022年6月24日,伍某再次被家暴,造成左脚骨折,并被唐某锁在家中限制人身自由,6月27日携大女儿逃出后报警,后因无处居住于8月23日向妇联求助紧急庇护。
【案件办理情况】
区妇联接案后迅速反应,将此案纳入区妇联综合维权服务项目个案支持,联动多方为伍某提供综合救助。
一方面,按照家暴案件处置流程及时帮助伍某脱离险境。区妇联立即联系区救助站紧急将母女安排在救助站庇护,同时帮助伍某及时获得治疗;联合多机构评估伍某状况,区乡村三级妇联、乡民政科、乡司法所、村委会、派出所等共同召开联席会,研判伍某面临的家暴危险等级及下一步救助计划;协调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了解到伍某曾多次被家暴,协助伍某迅速前往法院立案,法院第二天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一方面,多部门联动为受害人提供综合救助帮扶。公安机关紧急为伍某补办身份证,出具伤情鉴定报告,配合法院调取证据,并对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乡妇联为孩子领取开学课本,村委会、村妇联针对唐某父母做教育工作;社工对伍某日常生活进行帮助;妇联组织促进多部门联动,支持保障伍某生活,并定期开展回访。
【典型意义】
家暴行为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由于其行为隐蔽、难取证、易升级等特点,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的重难点问题。本案是一起妇联组织联动有关部门融合发力为受家暴妇女提供综合维权服务的典型案例。妇联组织在接到家暴案件后迅速反应,及时研判风险等级,充分发挥联动作用,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临时庇护、救助帮扶、定期回访等综合服务,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党政主导下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各方协同、多维联动、凝聚合力的全方位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