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法网事)
又到一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陆续踏上求职之路,准备迎接全新的职场生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实则操控“空壳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毕业生普遍初出校门、初入社会,面对风险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自觉,稍有不慎便容易误入歧途,最终沦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仅断送职业前程,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杜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给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做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在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利用周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七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不仅有直接开票行为,也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释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给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行为人为其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发票。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安全和税收征管秩序。
4.客观方面: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行为表现,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作为专门从事财会服务行业人员,在明知其所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所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与下游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下游公司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参与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且相关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客观上已严重破坏我国税收安全和税收征管秩序,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杜某的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鉴于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由周某决策,获利亦由周某控制,杜某仅系在周某的授意指令下参与部分开票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温馨提示】
求职之路道阻且长,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侥幸心理,才能行稳致远,在合法合规的职业道路上实现人生价值。在此,提示广大求职者:首先,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面对高薪诱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与风险性,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进行“反向背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查公司资质,若发现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业务流水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入职后应加强自我保护,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所在岗位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边界,确保本人经手的各项业务合法合规,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业务要求时,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执行。最后,一旦察觉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要求员工操作多家公司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迹象,应立即停止参与并留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切忌抱有“只是执行老板命令”“不直接获利就无责任”等错误观念,避免因拖延、妥协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