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怀柔三农)
【基本案情】
2024年06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怀柔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非现场检查发现,北京某商店通过电商平台经营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其农药登记证号已失效,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调查,北京某商店于2024年3月8日从北京某百货批发部以单价3.8元/盒的价格购进10盒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在该商店和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经营。该农药标示单价6.9元/盒。2024年6月20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售出2盒,销售所得10.34元。经营者口述自用6盒,剩余2盒未售出。无相关证据证明6盒蚊香系北京某商店自用,因此货值应当按照10盒计算,货值金额为69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并现场复查合格。
【调查与处理】
2024年06月27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提取证据,对涉案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采取了异地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北京某商店的经营者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证据。怀柔农业农村局参照裁量权基准对北京某商店免予罚款,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元(拾元三角肆分);2.没收2盒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农药临时登记证号:WL20100012、执行标准:Q/XKR07、有效成分:氯烯炔菊酯含量:0.5%、生产单位名称:雄县凯晨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雄安新区雄县大广高速白洋淀支线中段、净含量:75克)。
【法律分析】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中“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农药登记证已失效,应按照假农药处理。北京某商店售卖“凯晨牌秒杀蚊蝇香王”属于售卖假农药的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及《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管理条例》部分)第13项“不予处罚”阶次“二年内初次违法,及时停止经营假农药,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农药合法来源,且货值金额不足2千元或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2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免予罚款”裁量标准,对北京某商店作出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防蚊驱蚊功能的产品为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本案作为经营假农药的典型案例,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卫生用农药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经营者容易忽视对卫生用农药标签及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期的把关。这次案件也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卫生用农药也属于农药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了解科学用药知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