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商店转卖野生动物?追根溯源→罚!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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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上午9时12分,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怀柔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对怀柔区某农副产品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北京某某商店(个体)出售疑似野生鸟类2只。在对北京某某商店经营者王某某询问中发现,该2只鸟为周某某于2025年2月出售给王某某,随即对周某某开展调查,周某某承认出售该鸟的事实。经鉴定,涉案动物1只为山噪鹛,1只为黑尾蜡嘴雀,评估价值为300元/只,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调查与处理】

  2025年3月28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参照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周某某处以1200元罚款;

  2.对北京某某商店处以没收山噪鹛1只、黑尾蜡嘴雀1只,并处12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本案中周某某和北京某某商店的行为构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参照《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编码C43211A010),对周某某和北京某某商店作出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三有”野生动物很多在我们的生活中属于常见动物,所以老百姓对这些普通的动物缺乏法律层面的认知,总觉得买卖不涉及违法,甚至觉得捕鸟和杀鸡没区别,意识不到自己已触犯刑法。这就要求执法部门一方面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偏远地区、农村等地,通过多种形式,如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警示片等,让更多人了解保护“三有”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社会层面上,反映出公众意识与举报机制的作用。案件最初源于匿名举报,说明公众的监督和举报是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三有”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让公众自觉抵制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完善举报机制,健全举报者保护与奖励制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形成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的社会格局。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