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诚信履约是维系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然而,有些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试图通过设置障碍、制造对方违约的表象来实现自身目的。
近日,怀柔法院民二庭李晓霞法官团队审结了一起激光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详细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货物运送、安装时间轴等,结合商事交易习惯,认定原告存在故意制造违约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激光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向销售公司提供价值13.5万元的激光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输及安装调试。销售公司则需在货到后支付运费。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沟通中还一致同意,税费由销售公司支付,机械公司为其开具发票。
合同签订当日,销售公司即支付了全部货款。机械公司也迅速安排了发货。然而,在设备到货后,双方却因运费过高、税费支付及设备安装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据悉,设备送达当晚,机械公司即催促销售公司支付税费,但销售公司却迟迟未予支付。机械公司表示,如果不先支付税费,则无法开具发票,也不会安排人员上门安装。双方就此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8日上午,销售公司告知机械公司正常开票,并提议于10号安排师傅上门安装。机械公司随即询问税费支付问题,并提出先支付一半、安装师傅上门后再支付一半的方案。然而,销售公司对此却未予回复。
4月9日晚6时许,销售公司突然通过微信单方宣布机械公司违约,声称其未按约定于设备送达后三日内上门调试安装。而机械公司则表示,其实早已预约了师傅10号下午上门安装,并向销售公司发送了与师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明。聊天记录显示,师傅已到设备所在地,但销售公司却未予回复。
4月13日,机械公司再次联系师傅上门安装,但师傅拨打销售公司电话却无人接听,故未能安装成功。直至23日,销售公司才再次通过微信询问机械公司何时安排师傅上门安装。机械公司表示,10号当天师傅曾多次电话联系销售公司,但销售公司却以税费问题未解决为由拒绝让师傅上门,后续师傅再拨打销售公司电话也均未接通。13号也安排了师傅上门,但销售公司同样未接电话。
随后,销售公司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称其拒不履行安装义务导致设备无法使用、延误工期,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7200元运费及20万元经济损失。而机械公司则抗辩称,销售公司收货后拒付税款且安装受阻系因销售公司拒不配合所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梳理了案件的时间轴,并仔细审查了双方法定代表人及职工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审查聊天记录法官发现,在签订本案合同之前,双方法定代表人即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即税费由销售公司负担。而销售公司之所以购买该激光设备,是因为其关联公司承揽了某工地的工程需要利用该设备加工护栏。
此外,法官还发现,在双方就税费支付及安装事宜协商过程中,销售公司就单方面主张机械公司违约,并委托第三方对护栏进行加工。同时,机械公司安排的安装师傅两次电话联系销售公司上门安装事宜,但两次电话均未能接通,销售公司亦未予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沟通积极性来看,机械公司在争议期间始终在主动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提出分期支付税款、先行上门安装等方案。而从履行情况来看,机械公司提交的完整聊天记录也充分证明其具有履行安装义务的意愿,并前后两次安排师傅联系销售公司上门安装,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相反地,销售公司在争议尚处于协商阶段时,就擅自将相关业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处理,并在其后不断催促机械公司上门安装,但对机械公司的沟通却不予回复或拒绝接听电话。这些行为显然与常理不符且存在矛盾之处。
因此,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机械公司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装义务的情形,销售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销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且销售公司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障碍的真实成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机械公司作为卖方,不仅依约完成设备交付,还持续保持沟通提出解决方案,而销售公司作为买方,在双方尚未确定税费支付与安装顺序时,就单方拒绝沟通,拒不履行附随义务,刻意制造履行障碍,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
法官在此提醒,商事主体签订合同时应秉持“契约精神”,严格履行约定义务。若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变更、仲裁或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拒接电话、切断联系等不诚信手段制造履约障碍。
此外,在商事交易中,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在商事主体沟通交易细节过程中的运用日益频繁,在发生纠纷时聊天记录更成为佐证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故一是履约过程中需留存沟通记录,尤其在出现争议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二是行使权利须以诚信为基础,不得人为制造障碍、曲解合同条款。例如本案中,买方在设备安装阶段故意失联,却以“未按时安装”为由索赔,显然背离诚信精神。
在商事活动中,应秉持诚实善意原则信守自己承诺,以保障商事活动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