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全年完成36次美容可享全额退款?却在第31次后无法预约……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2 17:15
A+ 0 A-

  (CCTV今日说法)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与纤某美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支付1.18万元抢购金,约定全年完成36次美容服务可全额退款,若李某违约则不退款。截至2025年2月,李某已接受31次服务,剩余5次却无法预约。多次交涉后,美容中心拒绝全额退款,仅同意将款项转至会员卡,还称李某未达标属违约,且需抵扣曾赠送服务的市价。2025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在合同届满前2个月已完成31次服务,且有积极履约意愿。美容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协调预约或督促履行,反而消极应对,构成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退款条件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李某虽未实际完成36次服务,但因美容中心的原因导致条件无法成就,应视为退款条件已满足,美容中心需按约全额退款。美容中心主张李某违约及抵扣赠品费用,但未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履约协助义务,且合同未约定赠品抵扣条款,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会被法律否定。商家需坚守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确保服务与宣传一致,审慎使用格式条款,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留存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