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值班时擅自离岗,返岗路上逆行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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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单位职工,根据单位安排应于2024年5月7日9时至次日9时进行24小时行政值班。单位制度明确规定值班人员须全程值守。然而,2024年5月8日7时,朱某擅自离岗回家并接送配偶上班。当日上午8时,朱某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朱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

  虽然朱某受伤发生于返回岗位途中,但其返岗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朱某擅自离岗后已脱离工作状态,且离开工作场所,其行为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故不适用第十四条第(二)项。

  综上,法院认为朱某受伤系因个人事务离岗所致,与工作无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律,因个人事务离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若未请假擅自离岗,期间发生与工作无关的伤害,将难以被认定为工伤,自身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