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与父母断绝关系后还用承担赡养义务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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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法阳光、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孔某、韩某夫妇共育有三子一女,且均已成年。2024年2月,三子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老大孔某甲与父母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人,二老生前及过世后的一切费用与孔某甲无关,由孔某乙和孔某丙负责照顾和办理。”现孔某、韩某夫妇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遂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每月分别向二老支付赡养费1000元。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孔某甲以没有分到财产且签订了所谓“断亲协议”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该协议从法律和伦理层面均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被告的亲属关系源于自然血缘,不因双方协议而消灭,故该《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无效,各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均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生活面临实际困难,有权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原告住所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示】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