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新建安置小区首次供暖打压试水工作,热力公司提前在小区内张贴了公告,注明开始打压时间为11月6日。期间,业主徐某的房屋处于装修阶段,暖气片是拆卸状态,且徐某未购买供暖服务。11月23日,徐某发现其供热阀门被人误开致使房屋被水淹泡、部分装修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9758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某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及租房费用13758元。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热力公司虽在供暖打压前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原告也已知悉,但其作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暖期间未尽到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及管理,致使原告的供热阀门被擅自打开,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起管理职责,管道井内加装有供热、供水等多种公共设施,如因管理不当导致管道井被随意打开,给业主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认定由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徐某损失4879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