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约定“教育费平摊”,成年子女的54万留学费该不该出?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0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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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李。后来,刘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李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参加工作”,大额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双方均摊。

  离婚后,李某根据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成年的小李计划留学,刘某要求李某承担未来三年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说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婚生女小李已成年且大专毕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

  原告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考虑到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小李的留学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

  另外,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是,“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成年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