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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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吕亭(化名)与A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公司所有,如离职,离职前微信工作号数据必须上交公司”。

  在职期间,吕亭使用两个微信账号为A公司开展业务工作,账号内积累了大量潜在学员资源。2024年5月,A公司以吕亭“不尽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吕亭离职后,A公司多次要求其移交两个微信账号,但吕亭不配合,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账号。

  A公司将吕亭诉至法院,要求移交账号,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A公司所有,吕亭在离职时也同意将案涉两个微信工作账号交给公司。但是吕亭未履行。今年7月,法院组织双方当面进行交接,两个微信账号相关业务数据才由吕亭移交给A公司,客观上给A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和影响,吕亭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公司主张损失8万余元,仅为其自行估算并无确凿依据,但考虑到吕亭近一年才将案涉两个微信账号的业务数据完整移交,严重延误公司业务开展,法院酌情确定吕亭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