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KTV消费期间,小美进行直播。次日,小美发现手机前置摄像头拍出的照片出现了多个紫色斑点。小美记得去KTV唱歌的前一天,拍照并无此问题,便翻看相册,发现前一天用该手机拍摄的照片清晰无斑,但去KTV后的照片却“斑点丛生”。小美联想到KTV包间里的激光灯,当天联系店长反映:“你们包间的激光灯把我的手机摄像头烧坏了!”
店长起初以“灯是由合格厂商生产的”为由推脱。直到小美出示手机品牌授权维修点出具的记载着“摄像头系激光或镭射灯导致损坏”的检测说明,并告知店长,灯光厂商已确认包间内安装的是激光灯,店长才表示“不推脱,会解决问题”,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美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小美提供的消费记录、损坏前后的照片对比、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手机在KTV受损具有高度可能性。至于提示义务,法院现场勘验发现:KTV大厅“请勿将手机对准他人或光源拍摄”提示语和“好评换爆米花”广告混在一起,字体偏小;包间屏幕相关滚动提示频次低;收银台相关警示语位置隐蔽,不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定: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激光灯可能损坏摄像头却未充分提示,承担70%的责任;小美在KTV长时间直播,未注意提示,自身承担30%的责任。根据手机官网公示的维修价1198元,某公司需赔偿8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