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掩盖精神分裂症登记结婚,另一方能否申请撤销婚姻?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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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田某与张某相识十几天后便登记结婚。婚后,田某发现张某行为异常且长期服用药物。经查证,田某发现二人登记结婚前五年内,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未作出真实结婚的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前从未明确告知田某自己真实患病情况,系故意隐瞒。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而登记结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关于“重大疾病”的判定,《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现阶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围可参考《母婴保健法》中“三类疾病”的范围。其中,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编造借口隐瞒。若张某如实告知,依照田某真实意愿,则不会与张某缔结婚姻。故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婚姻关系。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