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租客“跑路”后物品没搬,房屋占用费怎么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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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小张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公司,租期两年,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若逾期不交,房东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客还需按日支付滞纳金。然而,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再未履约。多次催缴无果,小张于2024年4月16日收回房屋钥匙并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甲公司在4月18日前付清欠租和滞纳金,逾期则立即解除合同,4月20日前必须腾空房子,结果甲公司仍未付款。

  之后,小张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追讨甲公司欠付租金,索要4月至10月共6个月的房屋占用费。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小张向甲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明确“4月18日前未付清欠租及滞纳金,则合同立即解除”。甲公司仍未履行,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债务。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未及时腾退屋内物品、办理房屋交接,仍然占用房屋,因此小张主张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

  小张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占用费的计算时间可以无限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因此,小张虽为守约方,仍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

  小张在4月向甲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且收回房屋钥匙,但在接下来的六个多月内未采取任何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故未尽到减损义务。最后,法院酌情支持甲公司给付小张3个月租金作为占有使用费。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