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伤保险)
【案情简介】
王某系兰考某公司员工,2023年8月7日受公司安排到济源某科技公司支援生产,其住所为济源市某公寓,上班时间为8:00至17:00,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2023年9月3日,为王某正常周休日。当天19时30分许,王某到宿舍附近某饭店吃饭,在步行返回宿舍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受伤。同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9月28日,兰考某公司就王某伤害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判决说理】
本案中,王某按照单位的安排到济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援生产,在济源市某公寓居住,其在工作日8点上班,17点下班,且有周休日,属于因工作原因驻外,且有固定的住所和明确的作息时间,对其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其在济源正常工作情形处理。2023年9月3日,王某受交通事故伤害,当天是王某正常周休日,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或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因此,王某受伤不是工伤。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