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两名同事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在行驶过程中,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被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它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张某遂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双方已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乘便车,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好意同乘”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小提示】
好意同乘虽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此过程中也应该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