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相亲对象不符合期待,婚介费能否退回?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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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阿梅与A公司签订了《婚恋咨询、介绍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阿梅提供婚介套餐服务,服务期限为三个月,服务费用为32800元。

  A公司向阿梅推荐了三名男性见面,阿梅对其中一名的感觉非常不好。阿梅以“相亲累了”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并删除咨询A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退出微信服务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以A公司所提供的婚恋服务涉嫌诱导消费、欺诈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未发现A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后来,阿梅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合同价款328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未在《婚恋协议》中约定各项服务的价值,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婚介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A公司向阿梅提供服务的价值为8000元。

  另外,A公司无违约行为,而阿梅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服务,举报A公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阿梅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婚恋协议》,阿梅应按照合同总服务费用的20%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6560元。

  综上,A公司应退回阿梅的服务费数额为18240元(32800元-8000元-6560元)。驳回阿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提示】

  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征婚者勿将婚恋焦虑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服务机构需诚信经营,以责任之心履行契约,方能构筑健康的社会婚恋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