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李某与朋友在某餐厅聚餐,三人被服务员安排在院子内一个仅开有小窗的封闭帐篷里,并点了一份以木炭为燃料的“炭锅牛肉”。
就餐临近结束时,三人几乎同时出现头晕、恶心等严重不适症状。三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三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症状。
事后,李某向餐厅经营者刘某索赔医疗费用,但对方称顾客不适是醉酒所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木炭在不完全燃烧状态下会产生一氧化碳,这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和科学事实。餐厅作为专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此风险应具备高度的预见能力和防范责任。但是其将有明显安全隐患的炭锅置于通风严重不足的帐篷内,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就餐环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在通风不足的空间使用炭锅”“餐后即时出现特定症状”及“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在被告餐厅就餐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餐厅经营者刘某应对此次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刘某赔偿李某损失共计5595.32元。
小提示:“特色体验”不能以牺牲“安全底线”为代价。追求诸如“帐篷火锅”“炭火烧烤”等氛围感的就餐方式时,必须将顾客的人身安全置于首位。经营者必须对经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本案判决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边界,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安全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