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
【案情简介】
董某和丁某是一对情侣。二人与乔某约定,乔某为其拍摄情侣写真,预交费用300元,尾款400元。乔某将照片底片发送给董某和丁某挑选,但董某和丁某对拍摄效果不满意,两人不同意支付尾款。
当晚,乔某在网络社交媒体以其个人账号发布图文,将事件经过进行描述,并将双方微信聊天截图及为董某和丁某拍摄的情侣写真照片一同发布。根据董某和丁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图文共有1个点赞、13条评论。
董某和丁某认为,乔某擅自将两人照片对外发布,与其他网友共同对其人品及相貌进行评价,致情侣二人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乔某未经董某和丁某同意,擅自将两人照片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已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犯;乔某在发布图文时,对事情经过进行描述,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亦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董某和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或降低,故法院对董某和丁某主张乔某侵犯二人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乔某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案中,乔某发布侵权图文时间较短、关注度不高,法院认定乔某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但对于二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理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乔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媒体平台以文字形式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少于五日),向董某和丁某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