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宠物狗被撞伤,肇事者是否需要赔偿住院营养费、护理费?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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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肖某饲养的未拴绳的宠物狗相撞,造成宠物狗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立即将宠物狗送往动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692元,产生交通费210元。

  因肖某与张某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8万元。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宠物狗是物,并非民事权利的主体,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而是属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财产权,具有非人身性,故肖某要求张某赔偿宠物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费用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肖某为治疗宠物狗用去医疗费、交通费共18902元,应当认定为肖某的财产损失,该损失与张某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综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各方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肖某自负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内赔偿肖某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张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肖某财产损失11831元。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