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李某、方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交易节点确认书》《补充协议》等合同,约定李某以1354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转让给方某,交易定金为80万元,方某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全部定金,剩余购房款1274万元需在202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方某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李某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协议还约定,若双方任意一方放弃交易此套房产,违约方需赔付守约方80万元违约金。双方签约后,方某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某房产中介公司。
此后,方某称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便再未支付任何钱款。李某遂于2022年6月向方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某房产中介公司将2万元定金支付给李某。
2023年6月,李某以1261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屋,该出售价比此前李某与方某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价低93万元。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违约金80万元及损失13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若买方或者卖方放弃交易案涉房屋,违约方需赔付守约方80万元违约金。现因方某未及时支付案涉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在中介公司数次催告后方某依然拒绝付款,方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方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方某违约后,案涉房产以低于原合同价93万元的价格售出,这说明李某确实遭受房屋价格下跌损失;而方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方某应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至于李某主张8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并主张方某需支付其13万元损失,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系因方某的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方某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李某在知晓合同无法履行,于2022年6月向方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出售案涉房屋,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主张以2023年6月即一年后出售的房屋价格为标准主张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方某承担律师费支出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方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80万元,扣减方某已经给付的2万元定金后,方某还应向李某支付78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李某律师费支出3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