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座乘客未戴头盔受伤由谁来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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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某日,小刘驾驶汽车行驶至路口,小张骑着电动摩托车载着小沈同样行至路口,两车相撞,事故导致小张、小沈两人受伤,小刘的汽车和小张的电动摩托车均受损。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小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沈不承担责任。后小沈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与小张、小刘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可能会加重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

  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小沈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其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从而构成十级伤残,该伤残通常是由脑部损伤直接引起。结合医学常理及事故致伤机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显著增加了小沈在事故中头部遭受严重损伤的风险,客观上加重了其实际损伤的程度。

  再者,小沈未履行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定义务,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综上,小沈的行为虽不引发事故,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其加重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基于此,小沈应对因其自身过错所导致的、超出事故本身可能造成损害范围的那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酌定小沈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10%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