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
【案情简介】
2008年,晓雯(化名)的父母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2年后登记在年仅6岁的晓雯名下。2013年,晓雯父母离婚,这套房子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后,晓雯随母亲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内,12岁以后,就与父亲很少见面。
这套房子一直由晓雯父亲住着,晓雯父亲名下无房产,后来又因脑梗导致长年卧病在床,姑姑为照顾晓雯父亲也偶尔居住于此。晓雯本科毕业后,想继续深造,家里经济压力又比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卖出去,母亲几次与二人商量腾房未果。晓雯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案涉房屋。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由晓雯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晓雯名下,晓雯取得物权时尚未年满7岁,系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晓雯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晓雯作为女儿,对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晓雯父亲患有重疾需要医治和护理,在医治地没有房产,且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现晓雯仅以所谓出国留学和生活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父亲腾退房屋,有违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晓雯姑姑作为姐姐,对弟弟进行护理,系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良善行为,于法于理均无不当。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晓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