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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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微信沟通签订了《电机购销合同》,约定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处购买电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部分货款,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在其住所地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99338元及违约金。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机购销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机购销合同》系在被告江西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签订,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机购销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

  该《电机购销合同》中,首先由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字后,通过黄某微信发送至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微信,于某打印出来签字并加盖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印章后,再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电机购销合同》最后盖章的一方为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合同在其公司盖章时成立,因此,合同签订地应为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临清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被告江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爱敬